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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4-10-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新的抚恤标准,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今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抚恤金均按新的标准发给;已经按原标准发了一次抚恤金的,按新的抚恤标准补发其少发的部分。提高革命烈士一次
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这次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中,对部分人员职级范围作了变动。因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规定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中,牺牲、病故人员的职级划分,也按新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规定的职级范围相应变动。
    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一份(自1984年4月1日起执行)
----------------------------------------
              职                级              |    抚    恤    标    准
------------------------|---------------
    班长、战士级                                |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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