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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1979-4-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视和关心老干部的>策,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对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要适当从优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从优解决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财政上从行政费中按每人每年三十元拨一笔专款,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
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报我们备案。
    二、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中工资待遇偏低的,予以适当提高。他们不论在国家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凡现在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二十七级,并从今年一月起执行。其具体手续,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请任免机关批准,并报上一
级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三、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系指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和工人,以及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退休、离休的干部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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