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计划委员会、劳动厅(局)、统计局: 建国以来,各地民>部门根据优抚、救济工作的需要,办了一些社会福利工厂,安置家居城市的贫困烈军属和盲人、聋哑人,使他们自食其力,解决了他们部分生活困难,并为社会创造了一些财富;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部题。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情况,最近全国民>厅、局长会议确定 :今后民>部门应当是办盲人、聋哑人工厂和少数假肢厂、助听器厂、火葬机厂。关于这些生产单位的生产安排问题,国家计委、内务部已于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发出了“关于民>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纳入地方计划的通知”,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切实解决供产销问题。但是由 于这些工厂的任务主要是安置盲人、聋哑人,和制造为盲人、聋哑人、残缺者业务的产品,不同于一般企业,他们的劳动工资计划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部门所办的这些工厂,是全民所有制的地方国营企业。工厂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口粮、日用必需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供应,与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地方国营企业职工相同。 二、这些工厂的劳动工资计划由民>部门自行管理。具体办法是:每年由市(县)民>部门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批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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