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各军区、各省军区政治部: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10号文件规定,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一部分军队退休干部,应改办离休。经商财政部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1988]10号文件规定,需改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并同时由退休改办离休的,应由本人向安置地区民>部门提出申请,经民>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后,连同本人档案转送当地军分区政治部,按照军队干部任免权限报批。在审批改办离休的同时,审批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章。《老干部荣>证》和功勋荣>章由军分区政治部按规定发给。改办离休后,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不再收回军队安置。 二、军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从批准之月起改按军队离休干部待遇。当年需增加的经费,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从第二年起调整待遇需增加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解决。具体可由民>部门在年初申报当年接收的离退休干部数中,相应增加离休干部数,减少退休干部数, 并加以说明的办法来解决。 三、一九八一年底前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按规定需改办离休的,仍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在办理退休改离休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有关>策规定,严格把关。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内全部完成。 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10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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