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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2002-5-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字体: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年)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厂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 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l。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3。
    四、各级民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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