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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农业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1-4-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农业委员会
【字体:  
国家农业委员会、民政部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会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农委(农办)、民>厅(局):
    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供给,是党和政府的一项>策,也是农村社队的好传统,农民中的好风尚。保证这部分社员的生活,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当前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生活供给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进一步做好
这一工作的通知,现摘要转发各地参考。
    个别地方发生孤寡老人非正常死亡的问题,影响极坏,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在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如何照顾好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和烈军属的生活,是个新问题,各地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采取的办法可以因地制宜,多种多样
,灵活一些。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必须使这部分人的生活得到可靠保障。不可在不自愿情况下,用土地承包简单办法,一推了事。请各地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送给我们,以便交流。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员供给>策落实的通知(摘要)
    (1980年12月3日)
    我区广大农村社队,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即通常称的五保户)在生活供给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区符合社队供给条件的社员,绝大多数的口粮都基本得到了保证,不少地方在生活上照顾得也比较好,除供给口粮外,每月还发给少
量的零用钱,治病、烧柴、用水等生活问题,都由集体承担。但是,也有的地方忽视了对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照顾,应该实行供给的社员没有落实供给,或者只给口粮,其他生活必需不负责解决,致使供给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切实保障。对于盲残、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较普
遍存在无人料理,日常生活十分困难。特别是有些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上交的地方,把耕地分给供给对象耕种,生产队不再负责供养,或者把供给分摊到各户或各个组,由他们逐户逐组去讨口粮。由于供养不落实,个别地方已发生供给对象饿死、自杀等严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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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款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的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对〈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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