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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3-23
【法律文号】:穗劳社函[2000]89号 【执行日期】:2000-3-2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0]89号
【字体:  
关于万宝电器工业公司原工伤人员评残、待遇的复函

  万宝电器工业公司:
  你司万宝司[1999]110号《关于万宝电器工业公司个别工伤人员评残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2年3月1日省府《广东省企业职业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实施之前发生的工伤(下简称原工伤)的评残及待遇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先审核原工伤确认表及有关原始证据等资料;个别尚未确认的,应根据存档的原始证据资料先确认这些伤残职工是否属于工伤。
  二、 原则上,由单位为原工伤职工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到市指定医院作出诊断结论后,由单位劳鉴小组或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对于个别伤情比较复杂的原工伤,单位劳鉴小组认为对照标准难以判定致残程度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可带齐有关材料到市医鉴办并由市鉴办指导单位作出鉴定结论。
  三、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工伤职工,须上报市医鉴办作出鉴定结论:
  1. 单位评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原工伤,须上报至市医鉴办,经鉴定确属一至四级残废且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可办理退休,享受工伤退休待遇。
  2. 单位作出鉴定结论(意见)后,工伤职工对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不服的,单位须对照国家标准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职工仍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意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说明伤情及对照标准的条款),逐级上报至市医鉴办鉴定。
  四、 工伤待遇问题,可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2号)和《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等规定执行。原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实行离岗退养,可由单位按一九九二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391元的70%逐月发给本人,至恢复劳动能力为止或至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龙办机构支付退休待遇。职工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合同时,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标准是以一九九二年度本市属职工平均工资391元为基数,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分别按391元的40%一次性计发十七、十六年给本人;被评为七级到十级的,按391元为基数分别计发十二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
  五、 原工伤职工评残后,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不补发;已退休或将办理退休的原工伤人员不享受一次性残废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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