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6-1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

    我委九月二十九日下发的《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59号),因文字有误,作废。有关内容重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60号)“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
通知: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少发的部分不补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