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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9-8-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题    目】(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83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建国以来至1988年底由我委(包括原教育部、高教部、国务院科教组等)发布,以及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确定了第一批应予废止或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其中,
因适用期限已过,适用对象消失或已有新文件代替,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347>,因被后发的文件废止或内容有重大错误应予废止的68>。现将这两部分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并作如下说明:
    1.凡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的名称冠以年度或有明确时间限定并已过时的,一般视为当然“自行失效”,不再列入失效目录。
    2.这次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公布,并不否定其在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之前的效力。
    3.今后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凡现行规章或规章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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