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证
【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3-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教育委员会
【字体:  
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题    目】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我们在六省、市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日趋突出,并已成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难点和社会关注的问题。流动儿童少年能否就学,关系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和全体儿童少年教

育平等权利的保障,关系到“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已成为义务教育深入发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特别在流动人口聚居的重点地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

使《暂行办法》家喻户>,让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

    二、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强化政府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由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多层次、多>道加以解决。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教育部门主动向公安

机关了解有关流动儿童少年的情况,公安机关积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常住户籍所在地与流入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联络,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对于流动儿童少年就学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各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大局出发,认真对待,积极研究解决。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打印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新浪ViVi  点击:657

如果您发现本法律条文信息有缺漏或错误,请向我们在线提交反馈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纠正补全!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律师加盟  律师推广  商务合作  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 错误反馈联系我们
中国劳动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