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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7-11-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上海船舶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革(77)生创字第145号文收悉。关于国防部第七研究院上海船舶设计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军龄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船舶学校的学员与技工学校、技工师范学院以及半工半读学校的学生相同,其在校学习期间,如无军籍以及不是属于在职职工带原薪
上学学习的,不应计算为军龄、工龄,应从分配报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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