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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5-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局:
川劳险便字(81)20号函收到。所询对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5号《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述复函中的意见也适用于农村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
二、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如何处理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局的复函
下一条: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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