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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4-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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