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机制的建立,切实加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现就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通知如下: 一、扩大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调控范围 地区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调控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包括地方和中央在该地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含乡镇企业)。 二、调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主要相关经济指标 (一)为与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将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原来采用的主要经济指标非农国民收入改为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国内生产总值减去第一产业增加值。 (二)原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中的非农国民收入工资含量指标改为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指标。 (三)劳动生产率按照地区城镇从业人员和乡办、村办第二、三产企业职工人均创造非农国内生产总值计算。 三、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核定办法 (一)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核定原则 1.坚持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使工资总额和水平的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2.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经济增长的特点和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一般规律,实行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适当控制工资过快增长的办法,调节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以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 3.控制企业人工成本的过快增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通过调控工资总额间接调控职工人数,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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