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各地按照有关规定扩大了受案范围,建立起劳动仲裁庭和仲裁员办案制度,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的安 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劳动争议数量上升,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也时有发生。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和社会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法》贯彻实施,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换,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不仅直接承担着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的处理,同时还发挥着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作用,是一项既涉及职工和企业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 要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积极履行好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职责。对有关劳动争议及处理的情况要注意研究分析,并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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