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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8-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四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规定,现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使用填写方法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补充保险养老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因此,《
手册》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化,科学化。
    二、《手册》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等全部职工。
    三、《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写。
    《手册》由企业保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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