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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10-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把退休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是不妥当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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