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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10-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会计监督等项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
    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业务费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汇总报表、财务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量大小,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
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专业人员。财会人员因任免及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交接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五)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七)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
    (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利息及兑付有价证券利息;
    (九)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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