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财政给予的补贴; (十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银行“代为扣缴”的结算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凭证送各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者,除令其补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项目进行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支付范围,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三)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六)生育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七)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支出; (八)提取管理业务费; (九)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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