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业务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公有财物和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月、季、年度报表 ,如实反映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劳动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