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如下: 第一类:房屋; 第二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类:专用设备。包括微机及其配套设施,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等; 第四类:一般设备。包括被>装具,办公与事务使用的设备与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帐卡,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财会部门要进行金额控制,保管人员要登记实物数量和金额,并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丢失和损坏。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都要通过会计处理帐务。
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国家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安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和出租、出借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未办妥出租或出借手续的,任何固定资产不得转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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