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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10-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如下:
    第一类:房屋;
    第二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类:专用设备。包括微机及其配套设施,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等;
    第四类:一般设备。包括被>装具,办公与事务使用的设备与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帐卡,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财会部门要进行金额控制,保管人员要登记实物数量和金额,并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丢失和损坏。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都要通过会计处理帐务。

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国家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安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和出租、出借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未办妥出租或出借手续的,任何固定资产不得转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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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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