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直驻冀)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金、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104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直(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统筹,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不再负责省直(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六月一日起,驻省会的各省直(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地址:裕华东路237号,电话:6044477)申报缴费。 驻省会以外的省直(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业务,移交所在地县以上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原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形成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原征缴的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基金,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暂做挂帐处理。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