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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5-18
【法律文号】:冀劳社[1999]39号 【执行日期】:1999-5-18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1999]39号
【字体: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移交失业保险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直驻冀)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金、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104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直(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统筹,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不再负责省直(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六月一日起,驻省会的各省直(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地址:裕华东路237号,电话:6044477)申报缴费。
  驻省会以外的省直(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业务,移交所在地县以上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原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形成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原征缴的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基金,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暂做挂帐处理。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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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预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预缴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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