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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6-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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