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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6-15
【法律文号】:穗府[1996]88号 【执行日期】:1996-6-15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1996]88号
【字体:  
印发《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赔偿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还;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市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其标准按上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正常经费支出数的1‰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本市各级财政负责管理、核拨和监督。各级财政机关应该切实按照《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发生赔偿义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费用先在本单位预算经费或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并在支付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向同级财政机关递交《请求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书》或《请求返还财产申请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 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 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 已支付赔偿金的有关凭据;
  (八) 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八条 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返还财产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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