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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4-5-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伪兵工厂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局:
    关于职工曾在反动政府举办的兵工厂中工作过的,其这一段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目前,对此问题,可以按照下述意见办理:在上述兵工厂中担任领导职务(指股长及股长以上职务)的,不论是否有军衔,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当普通职员工人的
,不论是否有军衔,其当普通职员、工人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其中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的,还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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