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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4-20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3号 【执行日期】:1995-4-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号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福利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执行本办法。
      因停产、半停产出现严重亏损而无法支付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法定最低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额。
      第四条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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