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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3-19
【法律文号】:甘政办发〔1994〕24号 【执行日期】:1994-3-19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1994〕24号
【字体:  
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统筹的项目主要有:按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应支付的离休费、退休费、按月支付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补贴、价格补贴等。离退休人员安家补助费、车船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抚恤费和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暂不实行省级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三章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第九条   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积累率为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3%。
      省级统筹的征集比例,按各地(市、州)离退休(职)人员费用总额占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口径)比例,加积累金、管理费和离退休(职)人员服务费确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一年核定一次,经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各地从省级统筹之月起至1994年6月底,暂按以前的征集比例执行。从1994年7月开始,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征集比例进行调整,高于全省上年度平均征集比例的,适当下调;低于全省上年度以平均征集比例的,适当上调。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在未与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集比例之前,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省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告》(甘政发〔1986〕206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见的八个配套政策的通知》(省委办发〔1992〕3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统筹基金,统一使用。企业应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卡片,在实行新的退休办法时,作为计发退休养老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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