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加大对违纪失业保险基金的整改力度,最大限度地回收挤占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处理违纪失业保险基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借的失业保险基金,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清理和回收,以壮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实力,增加综合保障功能。回收的借款冲减基金暂付款和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自行放贷、投资入股和经商办企业借用的基金,参照执行)。 1、借款单位有能力还款的(指能够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必须归还欠款(包括资金占用费)。一次性归还有困难的,要制定分期还款计划,限期还清。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回收;属于劳动部门决定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回收。 2、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同意借给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用于职工发放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的,由借款单位提出列支申请,出具有效证明(指发放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用人员名册及有关材料),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辖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借给承担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任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如企业较好地履行协议约定的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任务,经考查论证具有安置潜力、属劳动密集型的,可续签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议,继续做为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基地。为帮助其拓宽生产经营门路,扩大再就业安置容量,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省辖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认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从欠款中核销一部分。标准为:按原协议生效以来企业实际安置失业下岗职工每人不超过2000元计算,转从失业保险金项下列支。其余欠款应如数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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