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6-14
【法律文号】:冀劳社[1999]54号 【执行日期】:1999-6-1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冀劳社[1999]54号
【字体:  
印发《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加大对违纪失业保险基金的整改力度,最大限度地回收挤占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处理违纪失业保险基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借的失业保险基金,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清理和回收,以壮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实力,增加综合保障功能。回收的借款冲减基金暂付款和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自行放贷、投资入股和经商办企业借用的基金,参照执行)。
  1、借款单位有能力还款的(指能够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必须归还欠款(包括资金占用费)。一次性归还有困难的,要制定分期还款计划,限期还清。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回收;属于劳动部门决定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回收。
  2、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同意借给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用于职工发放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的,由借款单位提出列支申请,出具有效证明(指发放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用人员名册及有关材料),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辖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借给承担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任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如企业较好地履行协议约定的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任务,经考查论证具有安置潜力、属劳动密集型的,可续签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议,继续做为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基地。为帮助其拓宽生产经营门路,扩大再就业安置容量,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省辖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认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从欠款中核销一部分。标准为:按原协议生效以来企业实际安置失业下岗职工每人不超过2000元计算,转从失业保险金项下列支。其余欠款应如数归还。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预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预缴计划》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