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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10-22
【法律文号】:穗劳服字[96]012号 【执行日期】:1996-10-1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服字[96]012号
【字体:  
关于征收就业服务附加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中央、部队、省驻穗单位:
  为做好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的安置、分流工作,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决定征收就业服务附加费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就业服务附加费是我市再就业基金主要来源之一,它受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由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二、 凡本市辖区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家用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制干部和城镇临时工,都应按规定缴纳就业服务附加费。
  三、 凡缴纳了就业附加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失业期间均有按规定向广州市再就业基金申请资助的权利。
  四、 根据穗府115号文规定:“按照国务院[1993]110号令规定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的原则,收取失业保险金。在现征集0.7%的基础上加征0.3%附加费,加征部分由个人缴纳,企业代交,列入再就业基金”。为此,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收缴失业保险基金的同时,应以广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3%征收就业服务附加费。本年度就业服务附加费为每人每月缴纳2.54元。
  五、 就业服务附加费与失业保险基金均以广州市社会月平均为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就业服务附加费由企业(单位)劳动者本人负责缴纳,劳动者所在单位代交,在发工资时扣回。
  六、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先按1996年9月底在册人数计征,明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第四条 缴纳办法执行。本年度已年审过职工失业保险金的企业(单位),亦按本通知计征。
  七、 各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穗府[1996]115号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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