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商社: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为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雇员业务的复函》(粤办函[1996]612号)发给你们,请知照和办理有关事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为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雇员业务的复函 粤办函[1996]6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报[1996]77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为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业务,请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开展业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