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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6-6-28
【法律文号】:穗公十[1996]170号 【执行日期】:1996-6-28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穗公十[1996]170号
【字体:  
关于加强广州市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1996]85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切实做好非广州市区生源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入户接待工作,落实我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更好地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穗各用人单位按省、市计委编制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接收的非广州市区生源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按计划招收的异地参军复退军人和异地招工人员,一律实行单位集体户口管理。
  二、 在穗的省、市直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接收的从事公务员(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广州市区生源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取得省、市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资格(合格)证书》;在穗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收非广州市区生源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毕业生与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须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市劳动服务公司(地址:万福路139号七楼)办理合同制录用、鉴证手续,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建立劳动关系;在穗各单位接收(招收)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非广州市区生源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异地参军复退军人和异地招工人员,按现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三、 在穗各单位接收(招收)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非广州市区生源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异地参军复退军人和异地招工人员的入户等手续,按现有的规定和办法办理;各单位接收户口需进入广州市区的非广州市区生源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要严格按省、市计委会同有关毕业生调配部门编制下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以下简称就业计划)接收毕业生,对未列入就业计划而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市控人办和市公安局不予审核和办理入户手续。
  申办入户的方法如下:
  1. 根据就业计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通过省、市人事部门考取《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资格(合格)证书》),并领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后,连同《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转移证》交由主管部门集中到省、市大中专毕业生调配部门领取《进入广州市入户指标卡》。
  2. 办妥上述手续后,由主管部门集中持就业计划及毕业生的《入户指标卡》、《毕业生报到证》、户口及粮食关系迁移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资格(合格)证书》,到教育路103号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增容费的审核手续及入户手续(应缴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先开具《缴款书》,到指定银行交费后再办入户)。
  四、 在穗各大中专、技工学校要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学生集体户口和管理,对每年应届毕业生的户口,应在新学期迁往就业单位或退回原籍,待当年应届毕业生中非广州市区源的户口全部迁出学校后,才能办理新生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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