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业务协议文本》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业务协议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并参照本通知印发的协议文本,依据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店的实际情况,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业务协
议。
    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时,既要考虑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事务经办的需要,更要考虑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方便,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在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并监督定点单位遵守协议的有关条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如果严重违反协议且影响到公共利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综合考评办法,加强对医疗业务的监督,不断提高业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全文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本文共11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