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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9-7-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摘录)

    第六条   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死者的火葬费或埋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
    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五十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2.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火葬费或埋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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