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 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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