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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4-6-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
    (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
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二、关于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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