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武警部队司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28号),1996年春季全军有 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做好这批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对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的志愿兵转业 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为军队业务和为经济建设业务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妥善安置好转业志愿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现行安置>策,同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拓宽 安置>道,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安置转业志愿兵的新路子。为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军队各大单位志愿兵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1996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表》(见附>)执行。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 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安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集中交接和接收安置的时间。1996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各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 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6年4月1日”。 三、集中交接办法。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仍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置部门。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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