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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3-25
【法律文号】:穗劳险字[1996]00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6-3-25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险字[1996]00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现将企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1995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166元,月平均工资为847元。各单位应以此为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工资指数。并作为计算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工伤护理费、抚恤费、优抚金等其他保险待遇的基数。
  二、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超出部分不作为缴纳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 各单位务必于4月底前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上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 各县级市自行公布上年度本县级市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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