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大连、厦门寿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发展医疗保险业务,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使我公司的条款逐步标准化、规范化,总公司在总结部分省市分公司试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该条款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银复〔1994〕21 号)。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的批复》(注:本文未转载)及《条款》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原则上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办,沿海和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地区是否开办该项保险,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公司视当地情况决定。 二、除目前已由当地政府牵头开办的社会保障型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之外,今后各地开办该项业务,均要执行本《条款》;现已由分公司自行设计条款并已开办该项保险业务的地区,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要改用本《条款》。 三、请各分公司将执行《条款》情况及时报告总公司人身保险部。 附:&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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