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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颁布日期】:1995-5-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字体:  
铁路企业工资总额调控规定(试行)(失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铁道部关于加强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精神,使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与效益、效率相适应,建立工资总额发放的调节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效挂钩企业按同口径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工资总额实际增长幅度。
        _         地区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_
企业工  |  ∑[-------------]      |
资总额  |      地区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实际增=|[----------------—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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