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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5-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
【字体:  
国家计委、劳动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广州、青岛、沈阳、大连、武汉、九江、无锡等市计委、劳动局、民>局、残联:
    为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上海、广州、青岛、沈阳、大连、武汉、九江、无锡等市进行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业务和比例就业试点,请你们根据《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业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见附>)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积极与有关部
门协调,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我们将在第三季度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交流情况,部署下一步试点工作。
  
          附: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业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残疾人劳动就业、使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国五千多万残疾人的自身解放,而且对解除近两亿
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我国劳动就业工作的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做了很大努力,城镇残疾人就业率已达50%,农村残疾人在业率达60%。但这项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在我国就业形势严>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推动残疾人就业,是各级政府和计委、劳动、
民二、残联及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需要认真研究和努力探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批发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除各地主动开展和探索外,我们决定从今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残疾人就业业务和企
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在继续发展福利企业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的同时,加强残疾人就业业务,完善业务手段,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为其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并制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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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的通知
·关于2008年联合举办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模拟公司创业实训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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