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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1-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
【字体: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所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基层业务网络的要求,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人口控制目标,国家计委决定,“八五”期间设立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以支持县级业务站建设。
    为了在“八五”期间完成县级业务站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起草了《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指示精神,为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人口控制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家计委决定在“八五”期间设立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现将专项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投资使用方向
    “八五”和今后十年,我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八五”和十年人口规划的完成。因此,因地制宜地加强农村基层网络的建设,是实现“孕前型”管理的重要一环。目前,全国已建起县级业务站2203个,其中:一类站68
5个,>类站897个,三类站621个,还有189个县没有建站。考虑到专项补助投资数额有限,因此主要用于解决三类站和未建站的县级(含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业务站建设。乡、村网络建设由地方自行解决。
    二、投资安排的基本原则
    补助投资面向全国,安排的基本原则是:
    1.对部分人口基数大、密度高,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而基础设施较差、财政又比较困难的省、区给予重点支持。对经济条件较好或县级业务站建设已基本完成的省、区原则上不安排补助。
    2.因老少边穷地区三类站未建站的县数较多,在投资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但对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的县,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所承担的任务,重新核定业务站的建设规模与装备标准。人口在5万左右及其以下的县是否建站由各省区自定,投资由地方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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