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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1-10-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字体: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式样,区分为“农业”和“非农”分别编号印制、发放,以此作为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辅助手段。《入伍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具体问题,按[1991]国
征字第1号通知执行。 采取这一办法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之后,过去已实行《安置卡》或类似办法的地区,请主管部门提请政府考虑,从今冬征兵起,不再搞《安置卡》。已将实行《安置卡》写入地方行政法规的省、区,安置部门应商征集部门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建议,报请
同级政府通过一定程序妥善处理。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增强>策纪律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进行征集,不得突破,不得以非农业户口青年顶替农业户口青年征集任务数。
    三、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要继续派人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工作,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征集部门和安置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征兵结束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
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的副本交县、市安置办公室一份,以利于有计划地做好优待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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