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橡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集团《报送广州橡胶企业集团公司关于企业下岗人员进行托管的试行办法的函》(穗橡函[1998]14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集团公司关于对下岗人员进行托管的试行办法。 二、托管人员在托管期间的生活费应按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的规定支付,即“富余职工离岗待安置期间企业按不低于本市失业救济金最低发放标准,核发其生活费”。 三、 对托管人员违反托管协议的,可停发其生活费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四、 托管人员的各项费用“三家抬”是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三家抬,不是指劳动、财政、企业三家抬;对职工托管期间的托管可与市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职工托管期间按规定支付的就业服务资金,请按项目逐一报市就业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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