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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颁布日期】:1957-3-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
【字体:  
内务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化工部、食品工业部、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原料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计委、商业厅(局)、工业厅(局)、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各市民>局(科)、计委、供销合作社:
    目前由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组织起来的生产单位中,共有282个初具规模的工厂或者合作社。其中有一部分单位,自1956年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以来发生了原料供应不足的现象,严重的甚至断绝了原料供应,处于停工待料状态。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些
原料不敷供应,应该纳入计划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单位尚未纳入。加以某些部门没有很好支持,更加重了烈属、军属、贫民生产单位原料供应上的困难。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生产是救济福利性的生产,它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如果使他们的生产停顿,则他们的生活不但完全需要政府来救济,而且可能使他们流落街头,在政治上将要产生不好影响。同时缺乏原料的生产单位多半是1950年前后组成的,几年
来,这些生产单位在生产技术和设备上已具有一定基础,在创造国家财富方面也有一定的贡献,不论从哪一方面的理由来说,都不能使他们的生产停顿。为了适当的解决这个问题,兹通知如下:
    一、民>部门组织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生产,地方各有关部门包括计划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原料供应和产品销路,也应给予合理的统筹安排。其主要产品产量应该纳入地方工业及手工业的生产计划中,由当地计划委员会和有关工商业部门妥善安排。
    二、对目前原料已发生困难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单位,应由民>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设法帮助他们加以适当解决。
    三、1957年民>部门在组织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生产时,应先充分估计到原料的来源,原料来源确有困难的生产可不再组织。对于国家工业建设急需而目前又缺乏的某些主要原料,不可能照顾到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贫民生产单位时,民>部门不要组织需要这些原料的
生产。其已经组织的,应在有关部门协助下,设法采用代用品或改行从事其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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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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