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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1957-7-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字体: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退职后安置问题的综合批复(失效)

    近来接到陕西、四川、湖南、江西、广西、天津等省、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及民>厅函、电,询问关于军队工薪制人员和复员军人改薪留用人员退职后的安置问题,及复员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又退职回乡,是否仍以复员军人看待问题。经研究,兹简复如下:
    1.军人办理了复员手续仍留军队工作改为工薪制的,退职回乡后应与在乡复员军人同等待遇,在安家生产方面确有困难者当地政府予以帮助。其中具有专门技术的,应和军队复员的技术人员一样,由当地政府俟机安置工作。军队中没有军籍的工薪制人员,他们退职以后,按普通退职
人员办理,不按复员军人对待。
    2.复员军人参加了地方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单位工作后,个人要求辞退或自行离职的,政府应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不再负责介绍工作,但在政治待遇上仍按一般复员军人看待。对于个别有特殊困难,持有原单位证明文件,由外地返回原籍的,经所在地有关部门考察属实,凡
合于就业条件的人员,可尽先介绍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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