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法经上(1990)11号请示报告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浙法经字第20号函收悉。关于甘肃省供销合作联社储运公司东岗综合商场诉浙江省玉环县田马食品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石家庄市,合同履行地在>波市。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及合同标的物均不在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案件管辖权确有困 难,且原告又选择了向被告所在地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和第二十条 第二款规定,现指定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法经(1989)188-(1)号民事裁定,告之该院将本 案有关材料及案件受理费一并移送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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