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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9-10-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4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舞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
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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