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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6-12
【法律文号】:穗劳函字[1998]114号 【执行日期】:1998-6-12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函字[1998]114号
【字体:  
关于广州市第十四染织厂因工致残职工陈振中安置问题的复函

  广州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广州市第十四染织厂因工致残职工陈振中安置问题的请示》(穗纺集[1998]1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第三十二条 规定:“本规定公布实施前,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含医疗未终结的),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给工伤待遇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此《规定》是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而陈振中是一九八八年因工负伤的,因此,原则上不能按此《规定》执行。
  二、按有关工伤评残标准,陈振中为右大腿中下三分之一处骨断伤并安装义肢后,属五级残废。但由于陈振中现尚未办理离岗退养,待单位或你司批准后,也可由单位参照《广州市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穗劳险字[1993]008号)的规定,按其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一次性计发十五年给本人,待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至于能否将其离岗退养的工伤补偿金一次性计发十五年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逐月发放,请你司与市社会保险局协商,由该局决定。
  广州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第十四染织厂因工致残职工陈振中安置问题的请示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第十四染织厂经中级人民法院(1998)穗中法经破字第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该厂在职职工陈振中职务司机,年龄38岁,于一九八八年因工车祸致残。左大腿中下三分之一处离断术(截肢),经指定医院诊断后,企业劳鉴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现根据《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中对破产企业工伤致残职工安置的有关规定,特请求对陈振中按离岗退养人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以妥善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广州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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