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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8-3-26
【法律文号】:穗社保[1998]13号 【执行日期】:1998-3-26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州市劳动局
穗社保[1998]13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调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发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7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118元,月平均工资为1093元。各单位应以此作为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计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征集基数,并作为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优抚金等有关福利待遇的基数。
  二、 各单位应于4月底前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1997年度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 各县级市自行公布1997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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