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统筹单位、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为适应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关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穗编字(1997)14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及职能界定。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社会保险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撤销养老保险一、二、三部、工伤保险部、生育保险部和待业职工管理科,设置征缴一、二、三、四科和核发一、二、三、科、医疗核发科,分别管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核发业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 征缴部门:主要负责用人单位各险种保险基金的统一征收和追缴工作,建立和记录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根据用人单位类型的不同,设置四个征缴科; 征缴一科:负责市属工业系统、直属大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 征缴二科:负责市属商业、金融、外贸、交通、建设等系统企业职工及劳务输出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 征缴三科:负责外地驻穗单位、外商独资企业、挂靠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并办理省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穗企业职工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负责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业务的管理; 征缴四科: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业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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