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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88-7-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
【字体:  
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出后,有关部门提出在市、区、县>协领取生活费的>协常委、委员和不继任委员的价格补贴问题,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规定如下:
    1.给予在市、区、县>协领取生活费的常委、委员及不继任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有工作单位,只在>协领取生活费与退休费差额的常委、委员及不继任委员。由原工作单位发给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3.所发补贴的资金来源由原发放生活费的资金>道解决。
    4.本规定自1988年5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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